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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广西假肢康复中心    发布于:2013-06-27 09:56:06    文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5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整合资源的理念,统筹规划,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的渠道,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目标。

  2012年至2015年,全区投入7.9亿元,建设示范性村级老年人协会3000个;改、扩建示范性乡镇敬老院100个;新建五保村4000个;为农村残障老年人的适配对象安装康复辅助器具4000例。同时,制定出台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政策。

  二、工作措施及项目安排

  (一)初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

  2012年至2015年,全区建设示范性村级老年人协会3000个(每年建设750个),其中边境县(市、区)和民族自治县每年安排250个。每个示范性村级老年人协会扶持经费3万元,共安排9000万元,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在资金安排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边境县(市、区)和民族自治县的扶持资金予以适当倾斜。每个示范性村级老年人协会服务周边500位农村老年人,受益总人数达到150万人以上。

  全区示范性村级老年人协会要努力做到“五个有”:

  (1)有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开展登记备案、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协会章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发挥示范性村级老年人协会在农村养老的辐射作用。

  (2)有场所。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五保村和教育布局调整空置的村级小学以及租赁民房等方式,为村级老年人协会提供活动场所。

  (3)有设施。配置必需的文化娱乐和健身设施,为开展适宜农村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提供条件;依托村级卫生室提供具备开展一般常见病诊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条件,确保农村老年人患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4)有活动。明确专职或兼职辅导员,巡回指导帮助村级老年人协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村民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活动,不断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5)有经费。要安排一定的专项活动经费,确保村级老年人协会能够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

  (二)逐步建立以社会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

  为逐步建立以社会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全区将依托现有乡镇敬老院,改造基础设施、增加养老床位、拓展服务范围,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留守老人及其他农村老年人提供有偿的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为周边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设施服务。继续推进五保村建设,通过整合资源兴建联合五保村的方式,提升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范围,把五保村既建成五保老人离土不离村的养老场所,又兼作为村级老年人文化娱乐聚地,在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为留守老人及其他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由当地政府按照服务对象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2012年至2015年,在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待遇的县改、扩建示范性乡镇敬老院100个(每年25个),新增养老床位0.5万张以上,自治区财政每个补助100万元,总共补助1亿元(每年2500万元);全区新建五保村4000个(每年1000个),新增养老床位4万张以上,自治区财政每个补助14万元,总共补助5.6亿元(每年补助1.4亿元)。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与此同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年补助1000万元,作为全区养老服务体系项目的补助资金。

  (三)实施农村残障老年人康复工程。

  2012年至2015年,自治区将组织实施农村残障老年人康复工程,给城乡低保对象及居住在福利院、敬老院、五保村的五保老人等农村残障老年人的适配对象安装康复辅助器具4000例(每年1000例)。安装康复辅助器具每例需投入1万元,共投入4000万元(每年1000万元),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四)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将制定出台广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政策,为全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制定,经费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解决。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把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民政、发展改革、老龄、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把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查,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要建立健全加快发展创新农村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制度,不断改进管理,完善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逐步形成服务功能齐全、方式多样、内容丰富、队伍专业、制度规范、水平达标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农村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农村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的严格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同时要做好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探索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路子。各级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努力增强服务力量,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同时,在工资待遇上,要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农村养老服务用地,以划拨的方式供地;统筹保障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研究制定土地政策、财政补助、社会保险等优惠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医疗救助制度要对农村老人给予倾斜,帮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自治区将对本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主题词:扶贫 民政 老龄问题 方案 通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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