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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
作者:广西假肢康复中心    发布于:2013-06-27 09:52:25    文字:【】【】【

民政部关于开展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

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

民发〔2012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连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以下简称“推进年”),并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为目标,以贯彻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核心,以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为抓手,在“十二五”期间,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规划布局、增量扩面、政策创制、机制创新行业管理等领域取得明显进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福利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完善扶持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和扩大老年人社会优待,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目标明确、体系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

2.养老床位快速增长。按照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的目标,加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床位。到2015年,全国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60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按标准改造30%现有床位,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满足社会需求。

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普遍开展。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此为依托,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城市普遍展开,在农村加快发展。2015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覆盖100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国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方便适用、广泛覆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4.标准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加大宣传、贯彻和落实力度,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具有支架性的标准体系,社会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大幅度提高

5.信息化支持网络基本建立。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到2015年,国家和省级层面基本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广泛用于城乡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6.养老服务队伍初具规模。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建立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发展规划。到2015年,初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总体要求。

  1.坚持资金保障和服务提供相匹配。资金保障和服务提供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资金保障,主要解决老年人有钱养老的问题,要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根据差异性原则,通过推动建立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补贴等制度,逐步为不同经济状况老年人提供不同程度和类型的养老服务支持。服务提供,主要解决老年人有服务养老的问题,要根据普惠型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个人力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位服务。

2.持重点推动和全局统筹相并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既要把握重点,又要注重整体推进。在主体功能定位上,坚持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政府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养老服务的要求在规划布局上,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重点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在资源配置上,坚持政府、社会和福彩公益金投入相结合。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方式,探索拓展养老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多方筹措发展资金,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3.坚持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衔接。准确把握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内涵。居家为基础是基于居家养老符合中国传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主要养老方式。社区为依托是基于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居家养老迫切需要社区服务支持。机构为支撑是基于养老机构能够弥补居家和社区养老不足,为失能老年人、不适宜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料。同时,养老机构可以辐射示范周边社区,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

 4.坚持标准建设和实际适用相兼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既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又要立足实际适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标准建设,必须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标准要求,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际适用,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重点上,优先发展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规模上,推行社区化和小型化,不单纯追求超大规模;建设档次上,公办养老机构要定位于提供基本服务;建设形式上,坚持新建和改扩建并举,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网络。立足实际,编制并公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支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和居室无障碍改造,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倡导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探索家庭照料者培训和支持工作,巩固家庭养老功能。

2.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结合《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实施,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鼓励和引导知名度高、信誉好、善于经营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十二五”期间,继续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社区养老服务深入发展。

3.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政府主要投资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国家和省级层面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机构。地级及以上层面至少各建有1所专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示范性及兼顾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的老年养机构县级层面至少各建有1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乡镇主要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向农村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并为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加强荣誉军人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造,提升服务孤老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及其他供养对象能力。积极推进各类为老服务机构资源整合、综合利用。

(二)加快社会养老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1.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完善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动省级层面建立统筹的高龄补贴制度,采取依申请的方式,按月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购买机构服务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一般服务补贴基础上,对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护理补贴。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护理照料支付能力。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推进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监管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建立养老服务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支架性标准体系。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等评估制度。

3.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全国互通互联并纳入政府数据库管理,全面掌握养老服务的发展状况、服务资源和工作动态,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采取电子政务、社区服务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推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向农村延伸,扩大信息化服务覆盖范围。

(三)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

1.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有法规政策要求,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争取政府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研究制定财政补助、贴息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现有优惠政策。促进养老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高养老机构竞争力

2.实施民办公助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的扶持力度,根据建设规模、入住率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的,要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引导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丰富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

3.推进公建民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方式,增强机构发展的内在生机和活力。有条件或者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施公建民营,探索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和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性质不变、养老服务性质不变、国有资产不流失。

4.加强行业建设。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实现社会养老服务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大力培育专业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5.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娱乐教育、休闲旅游等养老产业。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引导企业开发老年保健、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服务市场。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养老产业服务。鼓励探索“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

(四)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推行专业学历教育。鼓励在高、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中有计划地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并依托民政相关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开展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如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可以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和就业

2.加强养老服务培训。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完善养老服务教材体系、培训政策和培训方法,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养老服务培训规划,出台培训扶持政策,建立分级培训机制。民政部依托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等,主要负责教材编写以及培训养老服务管理人员、鉴定人员、师资和高级以上养老护理员;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管理人员、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并可根据需要建立或者依托现有养老机构设立培训实训基地。市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初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

3.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对各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建立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较高水平。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技术达标、爱岗敬业、高中初级相匹配的养老服务队伍。

4.优化人员队伍结构。通过定向引进、公开招聘、工作培训等形式,建设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吸引中高级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社保待遇和社会地位,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社会工作者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银行”、“劳务储蓄”等互助服务体系,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22月—20123)。

民政部下发意见,做出安排部署。各地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民政部要求,结合推进年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民政部。

(二)实施阶段20124月—201512)。

各地根据实施意见和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将主要目标任务进行年度分解和项目细化,逐级明确责任和要求,形成工作合力,狠抓落实,做到有序推进。

(三)评估阶段(中期评估:20141月—2月,终期评估:20161月—3)。

   各地评估本地区开展状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民政部适时组织评估全国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扬先进单位,部署安排下一步工作。各省(区、市)每年向民政部报告进展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

    以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契机,将“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分解细化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限进度,强化效果评估和督促检查。民政部将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并对各地进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确保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鼓励社会各界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进行监督。

)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河北视察时关于“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重要指示精神,为使推进年活动有效开展,民政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启动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并以下列项目为支撑:

1.地级以上城市老年养护机构建设计划(简称“阳光计划”)。在省或省会城市,建设少量集培训实训、护理康复、科学研究、老年大学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护理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具有一定专业化水平的老年养护机构。

2.县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简称“月光计划”)。县、县级市、市辖区,建设规模适度、功能完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3.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简称“星光计划”)。在城市社区,建设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日间照料设施。

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简称“霞光计划”)。在乡镇,新建、改扩建规模合理、功能实用、设施齐全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基础上,积极为农村其他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5.农村养老服务建设计划(简称“幸福计划”在农村社区,建设一批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养老服务设施,既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养老服务,也以此为依托,增加服务功能,逐步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服务。

6.爱心护理院建设计划(简称“爱心护理工程”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核心的爱心护理院,为高龄、失能、病患老年人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7.老年康复辅具配置计划(简称“助康计划”)。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充分发挥民政直属假肢矫形康复机构的作用,为老年人配置符合体能心态特征的康复辅具,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积极争取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要大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吸引更多的慈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民政部和地方要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后,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将逐步由以往的按项目资助改为“以奖代补”,对于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出台法规、政策、标准,推进制度、体制、机制创新,在设施、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以及养老床位增加较快且使用率高、地方投资或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工作推进有力度的地区,将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

(四)广泛宣传动员。

要结合推进年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的宣传,为推进年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系统内外加强组织动员,吸引多方力量参与,共同谋划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使推进年活动成为党政重视、社会参与、群众关心的一件大事,推动社会养老服务又好又快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

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完善方针政策,制定法规规划,做好资金预算、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年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统筹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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