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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
作者:广西假肢康复中心    发布于:2013-06-26 16:28:47    文字:【】【】【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我区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出台了重要文件,将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保障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区被国家确定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省(区)。“十一五”期间,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各项任务指标全面超额完成,为“十二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实施一批康复重点工程,26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康复;全区建成特殊教育学校58所,开设特教班67个,残疾学生接受教育年年受助、人人受助;全区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7.15万人,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60.46万人,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27.1万人,对16.69万贫困残疾人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帮助3.623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危房改造,使12万多名残疾人及其家属圆了安居梦;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达到96%以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代缴;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进一步丰富,在北京残奥会和广州亚残运会上,我区残疾人运动员取得3金、3银、2铜的好成绩;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已成立残协1.601万个,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1.615万人,已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114个,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6.6万多人次,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达1200多件。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仍然面临不少困难,与全区广大残疾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所占比例还较高,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不小差距等。“十二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实现富民强桂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基本生活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长足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和全区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十二五”时期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一)总目标

 

  ——残疾人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贫困人口显著减少,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指导原则

 

  1.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2.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努力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推进,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5.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6.立足基层,面向群众,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问题。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主要工作目标

 

  1.社会保障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

 

  ——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基本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实施助残慈善项目,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

 

  2.公共服务。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加大岗位开发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2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60万人。

 

  ——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3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状况、增加收入、增强发展能力;为1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10万人次。

 

  ——加强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健身服务,进一步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为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提供补助。

 

  ——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建设,为1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补助。

 

  3.保障条件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法规政策建设,制定无障碍建设、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教育等方面法规的实施办法。

 

  ——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残疾人服务骨干设施。

 

  ——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建设好专职、专业和助残志愿者队伍,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方面人才的培养,落实好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工资福利、工作补贴等待遇。

 

  ——建设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好残疾人事业统计和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三、“十二五”时期我区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保障;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保障,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范围,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困难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保险的优惠政策。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4.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逐步完善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制度,将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断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5.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津贴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试点。逐步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6.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7.统筹规划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确保优先安排解决。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时,要对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作出安排,并充分体现“统筹考虑”和“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

 

  (1)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中,将改造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统筹规划;在实施年度计划中,要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在实施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把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适当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建房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城市要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残疾人农民工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2)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在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

 

  (3)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上要方便残疾人生活;在棚户区改造等回迁中,要给予残疾人户在选择楼层位置、户型等方面给予照顾。

 

  (4)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扶贫易地搬迁和小城镇建设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提高补助标准。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计划,优先照顾,重点实施。结合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对自筹资金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帮助,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5)实施无障碍工程,方便残疾人居住和顺畅出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

 

  (二)康复

 

  主要任务: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和康复人才培养;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组织实施各类残疾人重点康复工程,帮助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组织供应13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政策措施

 

  1.加强组织管理工作,优化政策导向。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根据任务目标和自身的职能要求,履行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出台特惠办法,促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2.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

 

  3.加强自治区、市、县三级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听力言语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和假肢康复中心建设,发挥资源中心辐射作用,扩大规模,拓展功能,努力建成残疾人康复示范性窗口、康复服务基地和技术资源中心。加强各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解决场地、经费、人员、设施等问题,以满足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自治区扶持有条件的市级康复机构建设成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加强民政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康复设施建设。

 

  4.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好康复、医疗资源,充分利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建立一批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室)。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重性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重点康复工程。

 

  6.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和假肢康复中心的资源中心作用,加强各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建立和完善各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组织供应13万件辅助器具,提高适用性和使用率。

 

  7.加强康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技术产品开发,以及先进适宜技术产品引进、应用推广工作,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和康复服务质量。建立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实施康复人才培养项目,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1000名、社区康复协调员10000名,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实行康复专业人才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定制度。

 

  (三)教育

 

  主要任务: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城市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农村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出台我区相关政策和法规,将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和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根据残疾儿童少年人数和学习、生活特殊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经费,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将特殊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制度和政府教育评价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2.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加强特殊教育规划与布局。各市和总人口数达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到2015年,创建自治区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15所,基本满足促进儿童少年的多元化特殊教育需求,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多元化特殊教育需求,构建医教结合的特教课程,积极探索医教结合途径与方法,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动员和组织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推进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定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实行在普通学校和特教学校双重注册制度。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3.提高学前受教育率。建立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到2015年,初步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一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5%,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早期康复教育机构。

 

  4.加快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能力,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扶持特教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帮助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拓宽专业设置,改革培养模式,加快残疾人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扶贫基地等要积极开展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

 

  5.加快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教专业,对在岗特殊教育教师普遍进行培训。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教津贴。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深化课程改革,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学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身心健康素质。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

 

  6.加大对贫困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广泛开展各种形式扶残助学活动,实施“阳光助学计划”。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扶残助学活动。

 

  (四)就业

 

  主要任务: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2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60万人;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培训。

 

  政策措施:

 

  1.全面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西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实施阳光就业工程。完善、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产品或服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残疾人就业保护和促进政策。制定落实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和办法。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完善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采取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岗位、家庭服务和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对外来务工残疾人、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结合农村扶贫开发,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稳定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

 

  2.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加强定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举办2014年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参加2015年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3.贯彻落实国家《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行资格考试,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推进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工作。组织盲人保健按摩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培训,扶持特困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开设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提供即时岗位救助、公益性岗位安置、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等扶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专项活动。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5.贯彻落实国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服务对象、业务流程、机构标识、人员标准、服务准则,进行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成独立的服务场所,建立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协理的专业就业保障服务队伍,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依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与社保协理员1000名。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联通。

 

  (五)扶贫

 

  主要任务:扶持3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增强发展能力、改善生活水平;帮助1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优先将贫困残疾人住房纳入全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改善其住房条件。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家《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坚持政府主导,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重点扶持。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识别机制,将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范围。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多渠道安排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

 

  2.继续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加大各级财政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的资金投入,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增收项目,扩大农村贫困残疾人扶持面,提高贫困残疾人的收入水平。继续实施中央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加强对扶持贫困残疾人的能人大户和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开展公司加农户产业化扶贫,扶持创建一批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贫困残疾人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1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合理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掌握12门实用增收技术。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培训。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动员城乡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扶持返乡贫困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

 

  (六)托养

 

  主要任务: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施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补助10万人次。

 

  政策措施:

 

  1.以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计划。

 

  2.建立健全以自治区、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3.大力发展居家安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4.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并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继续实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补助残疾人托养服务10万人次。

 

  5.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资助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加强行业管理。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优惠待遇。按照专职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1000名。建立自治区残疾人启智展能机构。

 

  (七)文化

 

  主要任务: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需求;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

 

  政策措施:

 

  1.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利用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建立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新闻宣传通讯员制度。在中、小学思想道德课程中,增加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等内容,营造互相关爱、扶残助残的和谐社会环境。自治区和各市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继续推进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组织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人道主义进校园等主题宣传活动。继续开展“红领巾手拉手助残”等活动。

 

  2.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残疾人组织、特殊教育学校等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中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在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艺术团体参与。

 

  3.以“残疾人文化周”为载体,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在全区200个社区实施“文化助残进社区”项目。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资助20个县级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建设。建立自治区残疾人特殊艺术培训基地,扶持10个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举办全区残疾人艺术汇演、全区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艺术汇演。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开展与东盟国家间的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交流。

 

  (八)体育

 

  主要任务: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促进残疾人身心康复,提高参与能力;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在国内国际重大残疾人赛事中争取优异成绩。建设自治区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

 

  政策措施:

 

  1.政府主办、具备残疾人活动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提供便利。公共体育场馆在全民健身日、体育节等重大节庆期间,应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使用。推广适合残疾人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举办全区性、区域性残疾人体育展示活动。与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特殊教育相结合,在社区和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机构等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引导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健身活动。推动残奥、聋奥、特奥均衡发展,特奥运动员发展到4万人。活跃各级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1000名。实施“全民健身助残工程”,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建设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30个。建设自治区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

 

  2.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建立优秀的残疾人运动员集训队伍,壮大残疾人体育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实施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办法。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基地建设,发挥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的示范作用。解决退出集训队伍的残疾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等问题。

 

  3.办好2013年第三届全区特奥运动会和2014年第八届全区残疾人运动会。组团参加2014年第六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和2015年第九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做好2012年第十四届残奥会、2013年世界听障奥运会、2014年第二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国际赛事相关工作,争取优异成绩。

 

  (九)无障碍环境

 

  主要任务:加快推进城乡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县(市、区)创建工作;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为1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补助。

 

  政策措施:

 

  1.制定无障碍建设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配备无障碍设备。提高无障碍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县工作。普及无障碍知识,加强无障碍推广、宣传与表彰。

 

  2.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小城镇、农村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交通运输、航空、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住宅小区停车场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1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对县级以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政务信息时,应同时以无障碍的方式发布。在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立语音提示、显示屏幕系统。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

 

  (十)法制建设和维权

 

  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良好法制环境;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残疾人的渠道,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求。

 

  政策措施:

 

  1.县级以上制定和修改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在涉及残疾人的立法中纳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提高残疾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培训残疾人维权工作人员2000名。

 

  4.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政策制定、重大案件解决上发挥有效作用。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边远地区延伸,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的突出矛盾。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

 

  5.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及时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重点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群体性权益诉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一)残疾预防

 

  主要任务: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资源共享、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实施重点预防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政策措施:

 

  1.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健全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2.实施重点预防工程。建立健全产前筛查诊断网络,广泛开展孕产期保健和产前遗传病、残疾缺陷筛查诊断、新生儿缺陷筛查,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制度,有效控制地中海贫血、自闭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大量减少传染病致残。积极开展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儿童盲、屈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规范临床医疗药品使用管理,完善控制药物不良反应的措施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减少药物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意外事故致残。重视精神残疾预防,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组织好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有害环境地区居民、交通和矿山行业职工、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免费医学检查。

 

  4.执行国家残疾分类分级标准,实施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建立残疾预防的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开展致残因素监控和残疾预防对策研究。

 

  (十二)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主要任务: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工作,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建设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履行职能;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全覆盖。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大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参照公益性岗位标准发给工作补贴,未能以公益性岗位标准发给工作补贴的,给予误工补贴,并逐步提高。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3.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和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城乡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无障碍等工作。

 

  4.县级以上残联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市级残疾人专门协会要有办公和活动场所,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和支持。

 

  5.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县级以上残联要配备残疾人干部,市级残联领导班子应配有残疾人干部。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建立完善残疾人人才库。深入开展“人道、廉洁、服务、奉献”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各级残联干部培训力度。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

 

  6.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行动,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评价激励、权益维护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长效化。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30万。

 

  7.大力弘扬自强不息精神,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培育、发现自强典型。召开全区“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

 

  (十三)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任务: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建立有利于残疾人平等参与的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将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逐步形成覆盖全区的残疾人服务设施网络。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

 

  2.利用国家对西部地区重点资助,建设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托养中心。自治区和各市建成专业化、标准化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市、县(市、区)普遍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3.实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继续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市、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规范管理,发挥作用,办成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康复、文化体育、辅具供应、法律维权等服务。

 

  (十四)科技、信息化建设

 

  主要任务:加强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及信息化建设工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提供支撑;加强统计和监测,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

 

  政策措施:

 

  1.建设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为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和服务提供身份认证和基础信息,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加强残联网站资源和无障碍建设,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建设全区统一的残疾人服务网,面向残疾人开展个性化、多形式的网上便民、惠民服务。

 

  2.加强基层业务台账工作,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发布残疾人事业年度统计公报。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统计指标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定期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3.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稳定工作队伍,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推动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政策理论与实践研究、科技应用。

 

  (十五)残疾人慈善事业

 

  主要任务:培育发展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有效机制;开展国际残疾人事业合作交流。

 

  政策措施:

 

  1.通过土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2.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实施好残疾人慈善品牌项目。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开展国际残疾人事业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四、规划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实施好《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市、县(市、区)要依据《规划》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将《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执行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年度监测评估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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